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涛,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5261308N。
法定代表人:李国常,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道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彬,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