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03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第三人: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52613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52万元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户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农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账号是1600********的银行账户的人民币5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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