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金山丽景2幢C单元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06228725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1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