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55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廷公馆10号楼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3529677C。
法定代表人:徐春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路××路××室房产。2、查封被申请人李卫东名下位于滨州市××路××路××室房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路××路××室房产,保全价值107698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卫东名下位于滨州市××路××路××室房产,保全价值10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