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11号
申请人:滨州铭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办事处西李家村马堡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M8CKP04。
法定代表人:张君洋。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廷公馆10号楼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3529677C。
法定代表人:徐春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6902.26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6902.2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5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