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孙永来、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1060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来,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李启林。
被执行人:刘天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孙永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38759.51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向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上述案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110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海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