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612号
原告:孙永来,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方,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李启林。
被告:刘天生,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来诉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04019.9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名下价值100401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锐淼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612号
原告:孙永来,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尹店三分村204号,身份证号码132924196310122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方,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李启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伟,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天生,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云峰乡马梨村3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6311062675。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来诉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财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天生名下价值100401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旬子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