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6960号
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OJW38。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李启林。
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