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9237号
原告:蒲积虎,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鑫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学子荔园A栋五单元101、102、107、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李启林。
委托代理人:许丹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武,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蒲积虎与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蒲积虎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积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积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5.66元,减半收取计3002.83元,由原告蒲积虎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梅
人民陪审员 胡 鸣
人民陪审员 秦春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