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7231号
原告廖建胜,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区西丽官龙村学子荔园A栋五单元101、1202、107、108,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廖建胜诉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劳务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克扣和拖欠的工资款213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401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仲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廖建胜劳务款213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原告负担242元,被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