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湘1102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02执异26号
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学子荔园A栋五单元101、102、107、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佳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护士,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洲东路怡景花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31102***********。
申请执行人:**,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大庙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987********。
申请执行人:***,***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1***********。
被执行人:任彩霞,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前进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4********。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前进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3********。
被执行人:吕泓澍,男,***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派出所神仙岭居委会神仙岭路**号(原粮运车队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311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1102执788号之六、817号之五、870号之四冻结其银行存款100万元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1.请求贵院撤销(2016)湘1102执788号之六、817号之五、87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并确认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协助行为已经协助完毕;2.请求贵院依法解封已冻结的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账号:11007064671201,其中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已扣划金额430608.72元,剩余冻结金额56***91.***元)。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彩霞、***、吕泓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湘1102执788号、817号、870号。异议人认为,贵院要求异议人协助的事项超出了异议人的协助范围,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一、异议人在收到贵院关于上述案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安排专人对接、跟进此事,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支付保持着谨慎态度。二、为配合贵院的协助执行义务,异议人停止向被执行人***班组支付工程款。因工人工资包含在工程款内,2017年春节前夕,工人便以异议人未发放工资为由,向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围攻项目部。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异议人以现金形式向所有工人发放劳务工资。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异议人协助执行的范围应当是已决债权和被执行人***个人的工程款收入(即***承包该工程项目赚取的利润)。异议人已充分配合贵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收到贵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支付的均为工人的劳务工资,而非被执行人***本人应得的工程收入;贵院已将***在异议人处的剩余工程款扣划完毕,贵院要求异议人再行划拨56***91.***元超出了异议人的协助范围;如贵院强制扣划上述款项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
现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外架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湘1102执788号之三、817号之二、8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立在广西南宁市研祥科技装备业东南亚总部项目部外架工程款收入100万元。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没有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2016)湘1102执788号之六、817号之五、870号之四冻结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18日以(2016)湘1102执788号之七、817号之六、87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将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的100万元,并将其中的430608.72元划至本院账户。以致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从审查的事实来看,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没有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且在收到本院协助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137万元。异议人提出该137万元的工程款均为劳务工人的工资,其中两笔工程款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已实际支付,由于项目地点在外省等客观原因,财务记账时间一般滞后于实际付款时间,从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1、从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看,给付劳务工人工资的行为随意性大,不严谨,缺乏必要的审查程序,也未提供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在现场督查的证据证实;2、被执行人***在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底还有多少工程款,没有提供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工程结算结果予以证实;3、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人***的款项情况混淆不清,无法区别哪些属于劳务工资,哪些属于工程款,有互相混同的现象;4、在听证会上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述其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制表方为被执行人***,而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草率的以被执行人***所造的工人工资明细表,即支付了款项,这明显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程序。综上,可以认定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协助执行义务。现本院冻结并部分划拨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妥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