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14民初11438号 原告: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东杨格村东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A座1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耐特公司)与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臻耐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臻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等458936.54元并支付利息8988.31元(以394508.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1年9月11日,为8988.31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章丘区××期工程的外墙保温及涂料项目由原告施工,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就合同单价、总价、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做了具体约定。2020年7月,原告将合同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被告及项目业主方验收合格。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8月向原告付款3791936.54元,但被告仅支付333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臻耐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承包合同,工程完工结算证明表,14张增值税发票,工伤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及会议纪要一份。 众城兴公司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四条第2点约定,质量不合格工程量无效,甲方不予结算。此外,原告还承担由此造成的被告相关损失。质量问题产生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均不予理会。所以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五条第2点的约定,原告领取进度款及结算款时需提供等额税费3%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在原告开票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 众城兴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案涉工程外墙照片5张,快递退回件一份,律师函一份。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期工程的外墙保温及涂料项目由原告施工,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就合同单价、总价、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做了具体约定。关于付款,双方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无签订日期,本院判断应为2020年签订),双方约定:乙方全部施工工程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及业主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要求后,甲方给予乙方办理结算(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结算书和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完工单等)。劳务承包费结算经双方确定无异议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春节前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结算完成满一年后付1%,两年后付1%,三年后支付1%。 2、2020年7月,原告将合同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8月向被告提交“工程完工结算证明表”、“分包工程结算明细表”、“扣罚款明细统计表”等,原告预算金额为:3842792.39元。被告未予最终审核。庭审中,被告认可总工程款为:3817560.68元,原告对此数额无异议。 3、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已投入使用。 4、现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3817560.68元*98%=3741209.47元(有2%的质保金尚未到期不能支付);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333000元。 5、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照片一宗,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墙皮剥落质量问题。欲就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 6、原告施工期间,为其施工的一名工人张代受伤,原告赔偿其3万元。原告认为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2.6万元。对此被告并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为被告进了施工,并已竣工验收,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原告主张工程余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尚欠款为:3741209.47-3333000元=408209.47元。原告主张让被告分担的工伤款项2.6万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庭审中被告提交的照片,系最近的照片,质量问题系存在墙皮脱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轻微质量问题是正常现象,并非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被告处仍保留有原告的质保金,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且无司法鉴定必要。原告为被告开具相应发票,系原告作为施工方的义务,但系从义务(该项权利被告亦可通过诉讼主张),而被告支付工程款系主义务,故被告以此抗辩不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法,计算基数可按:3817560.68元*97%-3333000=370033.86元,起算日期可自2021年春节后次日计算即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08209.47元及利息(以370033.8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工程欠款408209.47元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9元,由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59元,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申请费2920元,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0元,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