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7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世纪草原打井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树林召镇。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达拉特旗世纪草原打井队申请执行郝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世纪草原打井队依照(2016)内0207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世纪草原打井队工程款23530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我院二次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查控不动产信息等,无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