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232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29203.5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惠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无股票。已扣划被执行人153772.78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已限制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租金575430.73元及迟延履行金、赔偿款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26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