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6财保1号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即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而未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6372126元(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账号:04×××01、04×××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3×××88、23×××6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2×××26-1;开户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4×××91-、820000000002749355-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5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91);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再足额冻结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即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而未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包独山县2017年县城安置点建设项目的部分劳务施工。申请人已如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且申请人负责施工的主体部分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6日经被申请人自评验收合格。经结算合同内的工程量款共计56410000元,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款共计4772126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经其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并根据签证核实后支付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款。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44810000元,尚欠16372126元未付,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申请人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实际履行,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保额为16372126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贵州银行,账号为04×××01、04×××01;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3×××88、23×××63;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2×××26-1;开户银行为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24×××91-、820000000002749355-1;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56;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为20×××91的银行存款1637212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再足额冻结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即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而未付给被申请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毋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光福
审判员 韦绍南
审判员 黄 蕾
法官助理陆航
书记员周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