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2701 执116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01执116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4150012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06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宏斌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