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都匀市沙坝。被执行人: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山恒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JY7F3E,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东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相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泉,该公司员工。
***与独山恒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2726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独山恒大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4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920元,申请执行费26559元。因独山恒大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就其在案外人处债权进行申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因他案执行已被多次冻结,本案依法轮候冻结,暂不能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设立,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状态为存续。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贵JWH2**号江铃牌汽车、贵JXG6**号五十铃牌汽车、贵JZW8**号北京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在他案执行中依法裁定查封,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前述车辆在2019年及2020年期间已经过户,导致不能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无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另案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2万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及他案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案外人贵州鑫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未领取款项两案共计522万元予以扣留,因被执行人承建工程项目款项未拨付,暂不能协助扣留。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或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
至此,本案尚有款项2442479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因他案执行被冻结,本案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未领取款项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谌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