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26民初2329号
原告: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东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JY7F3E。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非,男,1978年3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龙娟,女,1990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创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69240914H。
法定代表人:程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男,1981年5月3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非、陆龙娟,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依法判决被告偿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四、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约定的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的账户汇款二百万元整。但现在早已过了还款期限,被告仍未偿还该笔款项,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无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
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此,逾期还款应以期内利息为标准,不应以参照逾期罚息计算。原告所主张的逾期罚息,只适用于逾期付款情形,不适用于民间借贷,在本案中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双方借款属实,但由于营商环境及划债压力,为了维护各方权益,有利于处理本案,化解纷争,建议双方调解处理本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电子回单、委托支付函、情况说明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日,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000元;借款利息为自借款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签订合同当日,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向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2020年12月2日,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贵州三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向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汇款2000000元,完成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利息及偿还欠款的义务,引起诉讼。
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现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期内利息,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但实际交付借款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故应从2020年12月2日计算期内利息至2021年1月1日止,共计30天,为3.85%÷365天×2000000元=6329元;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参照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逾期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规定,本院酌定支持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1月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即5.00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独山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支付期内利息6329元,共计2006329元,并从2021年1月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法官助理  罗真美
书 记 员  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