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1675号
申请人: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古城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1150733733。
法定代表人:王羡东,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辉,系联社法律事务部专员。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向阳街向阳馨苑小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NT0GH7G。
法定代表人:李彩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波,系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聚鑫源水电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玛拉沁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318576253U。
法定代表人:戴文波,系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2022)内0426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龙信用社账户(账号:4801********、4801********)存款的冻结,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聚鑫源水电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账户(账号:1500********)存款的冻结,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账户(账号:×××40、×××17)存款的冻结,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翁***紫苑华庭小区1#住宅楼-1-1411室、1#住宅楼-1-1611室、1#住宅楼-1-1111室、1#住宅楼-2-1522室、1#住宅楼-2-1622室、1#住宅楼-2-0622室、1#住宅楼-2-0722室、1#住宅楼-2-0822室、1#住宅楼-2-0922室、1#住宅楼-2-1222室、1#住宅楼-2-1722室、2#住宅楼-1-1211室、2#住宅楼-1-0611室、2#住宅楼-1-0711室、2#住宅楼-1-0811室、2#住宅楼-1-0911室、2#住宅楼-1-1011室、2#住宅楼-1-1111室、2#住宅楼-1-1311室、2#住宅楼-2-0822室、2#住宅楼-1-1212室、2#住宅楼-1-1312室、2#住宅楼-2-0722室共计23处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龙信用社账户(账号:4801********)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龙信用社账户(账号:4801********)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聚鑫源水电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账户(账号:1500********)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账户(账号:×××40)内存款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账户(账号:×××17)内存款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翁***紫苑华庭小区1#住宅楼-1-1411室、1#住宅楼-1-1611室、1#住宅楼-1-1111室、1#住宅楼-2-1522室、1#住宅楼-2-1622室、1#住宅楼-2-0622室、1#住宅楼-2-0722室、1#住宅楼-2-0822室、1#住宅楼-2-0922室、1#住宅楼-2-1222室、1#住宅楼-2-1722室、2#住宅楼-1-1211室、2#住宅楼-1-0611室、2#住宅楼-1-0711室、2#住宅楼-1-0811室、2#住宅楼-1-0911室、2#住宅楼-1-1011室、2#住宅楼-1-1111室、2#住宅楼-1-1311室、2#住宅楼-2-0822室、2#住宅楼-1-1212室、2#住宅楼-1-1312室、2#住宅楼-2-0722室共计23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文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