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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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5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582838914。
法定代表人:尤闻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46-6至14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71482684P。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36951.7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西侧、中国银行北侧【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XXXX号】以及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与锦河路交叉口西南角【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新桥头3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查封,但有行政限制;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截至2021年7月30日,本案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36951.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债权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0)浙0225执2338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国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无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被执行人***怡置业有限公司已另案移送破产审查,另其名下的土地及预售商品房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查封,且有行政限制,本案目前无法处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225执55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铃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