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418周国林与智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8418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国林与被告智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国林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智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国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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