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282执6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强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钟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贺驱。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8)粤02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104438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84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我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南雄市珠玑工业园E16号用地【(2012)2940】、位于南雄市精细化工园区工业南路(甲类厂房2号)(粤房证字第00013893号)进行处置,但申请人未预交评估费,无法评估房屋价值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