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399号
原告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与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设,被告恒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庭外调解,调解期间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百顺公司向被告恒德公司供应电气设备,签订了订货合同8份;原告交付货款安装后,原、被告签订的《对账明细单》,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百顺公司已按约向恒德公司供应电气设备并安装完毕,恒德公司接收电气设备使用后没有支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73082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因在《对账明细单》记载的货款金额中,有部分对应了上述8份订货合同的金额,其余部分没有合同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分为有合同约定与没有合同约定两部分进行计算。 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本案上述8份订货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设备经需方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65%(或70%),余款在6个月(或12个月)(即质保期)满经供方提出申请后需方20天内付清给供方”和“需方保证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扣罚合同金额的0.1%”,百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供应电气设备并予以安装,恒德公司使用后至今无异议,应认定对账日为验收合格之日(2019年1月16日)。上述8份订货合同的货款总额为887514元,扣减已支付的货款266150元(30000元+30000元+104400元+2175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66150元),截2019年1月16日至止,尚欠货款为621364元。因恒德公司在对账后支付的货款为支付上述8份合同部分的货款,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每日0.1%(折算后年利率为36%)分段计算;百顺公司现主张按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没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对账明细单》显示没有合同约定的恒德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210206元,双方对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10206元为基数,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百顺公司、被告恒德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 从2013年开始,百顺公司向恒德公司供应电气设备。2019年1月16日,百顺公司与恒德公司签署了《对账明细单》,主要载明:截至2018年12月30日止,合计欠货款831570元。《对账明细单》落款的供货单位处百顺公司予以加盖公章、收货单位处恒德公司予以加盖公章并手写注明“截止2019年1月16日止,欠款金额为831570元”。 此后,恒德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支付百顺公司货款1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750元,合计支付货款100750元。恒德公司尚欠百顺公司货款73082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百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有百顺公司(供方)、被告恒德公司(需方)公章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12月的订货合同8份,均主要记载:1、金额总合计:99074元(或26740元、5000元、25400元、223000元、87800元、72500元、348000元)。2、交货时间、地点:签订合同后15天(或10天)内交货到需方施工现场。3、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需方预付总货款的30%[即29722.2元(或8022元、1500元、7620元、66900元、26340元、21750元、104400元)],作为定金,在设备安装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65%[即64398.1元(或17381元、16510元、144950元、57070元、47125元、226200元,其中金额总合计5000元的合同付合同总价的70%即3500元)],余款5%[即4953.7元(或1337元、1270元、11150元、4390元、3625元、17400元)],在6个月(或12个月)(即质保期)满经需方20天内付清给供方,供方需要付第二次货款前必须向需方开等值发票。4、违约责任:供方保证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扣罚合同金额0.1%;需方保证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扣罚合同金额的0.1%。 上述8份订货合同分别与《对账明细单》中记载工程名称为北流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粤海新城小区配电工程、粤海新城小区配电工程(补充订货2)、北流市粤海新城小区、广西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幸福里二期)、北流市恒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2014年廉租房)公变配电工程》对应,收款金额为30000元、30000元、104400元、2175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对账明细单》同时亦显示除去上述8份订货合同欠款后,余款为210206元。庭审中,百顺公司认可对账后恒德公司支付的货款为支付上述签订有订货合同的货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百顺公司提交的《对账明细单》、订货合同8份、《送货单》,被告恒德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并附卷佐证。
一、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30820元; 二、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以21020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21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以611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以591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以571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以5206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486元,减半收取8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8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东
法官助理  邓水金 书 记 员  罗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