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马新工业区强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雄市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街道金叶大道中山锦苑顺景园B3幢三单元首层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28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南雄市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530000元及利息220078.41元、**履行利息3060.75元(利息、**履行利息已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31元,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763070.1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有不动产(暂未完成初始登记),本案依法轮候查封。经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反馈亦是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