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马新工业区强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4438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8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精细化工业园工业南路(甲类厂房2号)【粤房证字第00013893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回复函意见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抵押贷款登记,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暂不宜处置。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雄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