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29918F,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马新工业区强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37610727H,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兴安镇双灵路兴安县供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2民初3973号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名下桂CX××××北京现代小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
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29918F,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马新工业区强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37610727H,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兴安镇双灵路兴安县供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2民初3973号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名下桂CX××××北京现代小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
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