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2)黑03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62987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89.5元、执行费86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回款8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被执行人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执7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