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执恢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锦公司)、***、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鄂03执监15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万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云锦公司账户扣划494000元。2017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201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鄂03执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54266.73元。本院恢复执行后经审查,确定其申请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84993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上列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凤源公司、龙苑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 2、2018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线索并请求对被执行人龙苑公司位于丹江口市××大道与××处,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丹江口市不动产权第0001744号项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后处置。 3、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云锦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仅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4月8日对其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20年1月22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28410744518146277账户解除冻结。2018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龙苑公司名下位于丹江口市××大道与××处,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丹江口市不动产权第0001744号项下10套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后,多个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上列房产虽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均已出售多年并交付购房人实际占有。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对上述房产予以解除查封。2020年3月31日,本院裁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丈夫***协商,以价值1104000元的武当酒抵偿部分债务,***接收上述抵债物品并出具收据。 2020年6月30日,本院经查询***无公积金缴存账户。除上述查询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 4、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凤源公司、龙苑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云锦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8月3日,本院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称,双方对剩余履行债务正积极协商解决,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苑公司、云锦公司、***的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苑公司、云锦公司、***解除失信及限高措施。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的1104000元外,上列当事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