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万元,此后,本院又从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拨494000元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