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风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02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风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湖北风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4万元及利息。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风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3727713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地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