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3执4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1.96元,现因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677.8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