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凤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龙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分别从冻结账户中划拨494000元执行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1810000109200300164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电站路支行00×××0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