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进贤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55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周秋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进贤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新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3838317K。
法定代表人:梁睿。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缪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