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2执153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5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小秀
书记员  段谟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