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112民初1679号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康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案涉两台电梯至指定地点并向使用单位交付了电梯竣工资料,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外,两台电梯也经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达到了两份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所以被告中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及安装费。两份合同中约定货款及安装费总数分别为187000元和153000元,共计340000元,减去原告康达公司自认已经收到被告中工公司支付的261600元,剩余未支付货款及安装费计算为78400元,所以原告康达公司诉求被告中工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款78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康达公司提出的律师费由被告中工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由于未提出具体金额,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8日,原告康达公司与被告中工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购买货梯一部,合同总价款(包括设备款及安装款)为187000元,付款期限约定为:合同总价的85%于电梯发货前十五个工作日付讫,合同总价的15%于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讫。2018年11月5日,原告康达公司与被告中工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购买货梯一部,合同总价(包括设备款及安装款)为153000元,付款期限约定与前述一致。该两台电梯安装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冠山管理处英雄五路300号,使用单位为江西省多乐美时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10日,案涉两台电梯经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2019年10月6日,原告康达公司将案涉两台电梯的竣工资料(包括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等)一起移交给江西省多乐美时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颂扬签收。原告康达公司认可已经收到案涉两台电梯的货款及安装费共计261600元。
一、由被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共计78400元; 二、驳回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书兴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