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2元,由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