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9299号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林树民。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登丰。
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超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股东为新益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涉外独资企业为由,认为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应由管辖涉外案件的法院管辖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