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3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设备制造园青山路18号坚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4号办公楼430办公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3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15826.02元及相应利息,仲裁受理费7866元、处理费4213元。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婚姻、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房屋,经调查了解车辆已查封,但是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415826.02元及相应利息,仲裁受理费7866元、处理费4213元、执行费671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