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三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珊,内蒙古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3777号***·金色欧城A19号楼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鹏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区青山路18号坚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内0123民初49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123民初4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管辖异议申请,申请移交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了(2023)内0123民初4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异议。现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2023)内0123民初4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有无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初步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