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11民初854号
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洞庭西路亚华大市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87249。
诉讼代表人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97482690N。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43668。
法定代表人唐盛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置业公司)与被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1年9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龙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被告消防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亚龙置业公司与被告消防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及被告***连带承担未完成配电、二次供水、消防工程53.271万元;3.判令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及被告***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借款利息共计192.7729万元并自2021年6月23日到实际偿还之日承担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及被告***移交整套配电、二次供水、消防工程资料并办理相应竣工合格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亚龙置业公司因建设美丽家园消防工程、二次供水工程、配电工程需要,2015年2月11日分别与消防实业公司达成了《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二次供水工程承包合同》、《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三份合同价款分别为201.4万元、78.72万元、225万元,三项工程总价款为505.12万元,合同对承包范围及工程期限也进行了约定。后亚龙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贵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管理人入住后核查发现,被告消防实业公司承建项目并未完工。根据管理人核查情况,供水、电配、消防工程多处未完工,后通过亚龙置业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贵院联席会议后决定由管理人监督和主持完成亚龙置业公司所有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并召开了配套工程联席会议。管理人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启动了亚龙置业公司的扫尾工程,消防实业公司于2019年5月2日正式进场施工,其实际施工人***承诺于2019年8月2日完工,管理人也按照对方要求对工程款进行预付借款。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实业公司和***严重延误工期,致使亚龙置业公司其他扫尾项目不能办理竣工和影响整体竣工验收,管理人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完成该扫尾工程,但消防实业公司和***一直采取推诿和敷衍的态度,拒不履行。现截止2021年6月23日,消防实业公司二次供水工程11、12栋商铺、水卡以及给水管封洞共计6.2940万元工程未完工,消防实业公司电配工程11万元未完工,消防实业公司消防工程35.9770万元未完工,供水、电配、消防工程三项未完工共计53.27万元。另根据管理人核查情况,亚龙置业公司在入驻前通过现金和抵款方式已经向消防实业公司付款555.4895万元,另管理人预付借支103万元(其中12万元为预付款,91万元为工程借支),91万元工程借支由***出具了相应借款凭据,截止2021年6月23日已产生利息为39.4035万元,以上总计亚龙置业公司及管理人共计支付消防实业公司及***款项为697.8928万元,扣除消防工程、二次供水工程、配电工程总工程款505.12万元,截止2021年6月23日,管理人超付192.7729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亚龙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亚龙置业公司与被告消防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原告亚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亚龙置业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龙置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3.《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二次供水工程承包合同》、《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及财务付款记录;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启动了亚龙置业公司的扫尾工程,消防实业公司和***于2019年5月2日正式进场施工,并承诺于2019年8月2日完工,管理人也按相对方要求对工程款进行预付借款。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实业公司和***严重延误工期,致使亚龙置业公司其他扫尾项目不能办理竣工和影响整体竣工验收,管理人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完成该扫尾工程,但消防实业公司和***一直采取推诿和敷衍的态度,拒不履行。截止2021年6月23日,管理人超付192.7729万元。
4.《美丽家园完成工程确认单》及《承诺书》、《合同解除函》;拟证明消防实业公司和***承诺于2019年8月2日完工,管理人也按其要求对工程款进行预付借款,但至今未完工,未完成工程价值53.271万元。
5.美丽家园水电消防付款明细表及付款凭证,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向消防实业公司及***共计支付了7168341元,含***借款利息473446元在内。
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对原告亚龙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亚龙置业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裁定破产申请需要时间,即由于亚龙置业公司资金困难导致付款迟延,才导致消防实业公司用2019年的价格完成2014年的单价,本案应按照最新的价款标准来进行结算,而不是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核算。对证据3中的三份合同,首先该三份均是非固定价,均要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结算或审计后才能确定应付工程价款,而本案并未结算或审计,因此不能确定是否超付工程款;其次,所有的合同都是按照亚龙置业公司要求的时间开工进场,并且与土建是同步的,系因亚龙置业公司的原因才导致2019年的成本增加,应当按照最新的价款来结算;再者,如果工程款逾期付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本案也不能确定是否超付工程款;最后,所有的合同甲方的经手人都是潘传国签字。对证据3中的财务付款记录,不符合证据形式,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其第一页表格中的第六笔记账号为0203号中的2万元,是***代亚龙置业公司交的电费,第二页的第二笔记账号0515号中的63万元,是通过***代亚龙置业公司支付农行贷款本息;另所有用房抵付工程款的都没有协议也没有交付凭证及网签,其中有四套房屋亚龙置业公司已经收回了,且消防实业公司已经向其出函表明不同意以房抵付工程款。对证据4中的美丽家园完成工程确认单,没有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亚龙置业公司提供了原件,则认为该份确认表的真实意思是对未完工程的确认,而不是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确认,已完工程的价款还是要经审计结算,且未完工程中经上次和解之后,消防实业公司和***已经完工,并且验收合格,相关的资料已经移交至亚龙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未完工程确认书中***的签字仅表示对未完工项目的确认,并不是对未完工程价款的确认。对证据4中的《承诺书》,没有原件,若亚龙置业公司提供了原件,则认为该两份承诺书均是之前的承诺书,经过上次和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该承诺书无效。对证据5中,对6笔(第1、4、6、9、14、37笔)支付给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52万元无异议;对第三笔10万元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系支付给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而非消防实业公司;对第8笔支付给消防实业公司63万元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笔款项系亚龙置业公司用于归还市农行的贷款本息,并非支付的工程款;对29笔(分别为第2、5、7、10-13、15-36笔)支付给***的4543853元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消防实业公司从未授权委托***进行结算或收款,也从未向亚龙置业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同意其将工程款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该29笔款项均不予认可;且该29笔款项中,其中2017年7月27日支付的2万元是支付电力局电费,而非工程款,《预付款明细账》记载的该笔付款也是电费,另外12笔款项(第24-34笔、第36笔)为房款抵工程款,收款人均为“***”,并没有抵给消防实业公司,不予认可;对6笔(第38-43笔)代***支付的款项96万元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系亚龙置业公司代***支付的工人工资、水电费、设备款、材料款等,应该找***讨要,消防实业公司不予认可;对借款利息473446元关联性有异议,系***借款产生的利息,与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关,且借款系***个人所借,利息应由***个人偿还,与消防实业公司无关。
被告消防实业公司辩称,1.第一、二、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经过上次和解,消防实业公司及***已经进行未完工程的施工,并且已经竣工验收。2.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整个工程尚未结算,应付工程款尚未确定,即不能确定是否超付;其次,亚龙置业公司的所有已付款均没有任何证据,其举证的预付款明细表不是证据,法定的付款凭证应该是转账凭证,如果是借款应该有借条及付款凭证,如果是用房屋抵工程款的话,应该要有协议书还有网签证明,付款至消防实业公司的仅有十几万余元,另有65万元是其他款项,不是工程款;再者,所有未付至消防实业公司的款项均为无效付款,因为消防实业公司并未授权或委托付款至第三人包括***的账户,也没有授权以房屋抵工程款,且以房屋抵工程款的性质比较严重,必须要经过公司授权,工程款是专款专用;然后,如果法院认定超付款项属实的话,退还的主体应该是***个人而不是消防实业公司,因为超付工程款的性质在法律属于不当得利,退还的主体应该是得利者本人,而消防实业公司仅收到十几万余元的工程款,并没有获得超付工程款的利益,其不是退还主体,更何况亚龙置业公司与***恶意串通将工程款转至***个人账户,并将房屋抵至***个人名下,其本身存在过错,而消防实业公司没有过错;最后,亚龙置业公司计算的192万元超付款中,有91万元是借款并计算了39万元的利息,该笔借款,不是工程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其借款人是***个人,消防实业公司并未授权,出借人也不是亚龙置业公司,另39万元利息不应该计付,且不应该计算复利,利息标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3.第五项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且亚龙置业公司滥用诉权,既不结算也不申请司法审计。4.本案的工程是2014、2015年签订的协议,由于亚龙置业公司的资金紧张达到破产的边缘,付款不及时,中途停业四年,导致2014、2015年的工程在2019年才能实施,所有的材料和人工工资全部翻番上涨,本案应按照最近、最新的计价标准来计算和结算,而不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标准计算;工程从2013年开始建,长达8年逾期付款应该要计算法定利息及违约金,所以本案无法确定是否超付工程款,对亚龙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5.请求立即对消防实业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
被告消防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农业银行流水及说明、记账凭证、指令明细信息;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预付款明细表中的第一页的记-0203凭证号的2万元,记第二页记-0515号凭证的63万元不是工程款,是代为归还农行贷款本息及电费。
2.配电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之间还有迪亚庄园项目的配电工程,双方之间并未结算,在本案中算不清楚,对亚龙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该份合同的经手人是潘传国,案涉合同未包括该份合同,而亚龙置业公司举证付款无法与相应的合同对应,也无法计算出是否实际超付本案起诉的三份合同的工程款。
3.借条;拟证明亚龙置业公司项目负责人潘传国于2014年7月17日向***借款200万元用于工程,当时说好了从已付款中抵扣。
4.花漾年华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配套工程量清单;拟证明合同外部分工程量,工程款远不止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不能确定是否超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拟证明经上次和解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6.花漾年华项目工程结算表;拟证明花漾年华项目工程款为6205462.03元。
原告亚龙置业公司对被告消防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农业银行流水及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为亚龙置业公司从公账上支付给消防实业公司,潘伟宏(亚龙置业公司破产前法定代表人)诉称该部分款项又用于支付亚龙置业公司银行贷款,亚龙置业公司贷款以消防实业公司的名义支付,明显有悖常识及逻辑;对记账凭证及指令明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份证据不能达到消防实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以及关联性有异议,本案起诉并未涉及迪亚庄园项目,消防实业公司认为其对迪亚庄园享有相应的工程款,但其未提供相应的结算明细,也未与迪亚庄园项目负责人进行核算和核对,不能达到消防实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真实性不清楚,也没有附相应的银行流水佐证,且该200万元明显是潘传国的个人借贷,与亚龙置业公司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价格以及相应的合同都没有,消防实业公司若想证明在合同之外的价款,应当提供合同以及相应结算明细,并且证明其与亚龙置业公司就该部分工程达成过相应的协议。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涉案项目在2021年12月29日,管理人对消防实业公司和***现场工程进行核对时,发现仍有部分电子水表卡缺失,双方并没有办理结算。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亚龙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够反映亚龙置业公司、消防实业公司以及***的基本情况。对证据2能够反映本院已受理亚龙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情况。对证据3,三份合同能够反映亚龙置业公司将案涉亚龙湾花漾年华住宅小区的消防工程、二次供水工程、配电工程发包给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财务付款记录系亚龙置业公司单方制作,且消防实业公司并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予采信;对证据4能够反映***向亚龙置业公司承诺案涉工程的具体完工日期以及就未完工程进行了书面确认的情况。对证据5系2013年至今亚龙置业公司向消防实业公司及***支付款项的情况明细,对案涉已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对被告消防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够反映2014年4月18日亚龙置业公司向消防实业公司转账63万元,且潘伟宏在银行转账凭证底部就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作出了说明等情况;对证据2两份合同分别为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就迪亚庄园住宅小区签订的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亚龙置业公司与君山电力公司就亚龙湾美丽家园小区、迪亚庄园小区配电工程签订的承包协议,但本案诉请涉及的是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就亚龙湾花漾年华住宅小区的消防、二次供水、配电等工程签订的承包合同,故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3系潘传国向***出具的借条,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4消防实业公司单方制作,且亚龙置业公司并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予采信;对证据5能够反映亚龙湾美丽家园小区二期5#-12#及地下室进行了消防验收且验收合格的情况;对证据6系消防实业公司单方制作,且亚龙置业公司并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1日,亚龙置业公司(甲方)与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乙方)签订了三份合同,合同落款部分,甲方处均加盖有亚龙置业公司的公章并由潘伟宏签名确认,乙方处均加盖有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公章并由***签名确认。
第一份合同为《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有:1.工程名称为亚龙湾花漾年华住宅小区;2.承包范围为项目施工图中所包括的所有消防施工内容;3.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从预埋至消防工程竣工日,以不影响甲方土建竣工验收为准;4.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争取优良工程;5.合同价款为按照预算范围与承包方式的总价包干的形式包干,计价方式按每平方米38元包干,合同总金额约2014000元,最后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本合同含税;6.本工程承包形式采取合同大包干的形式,即在本合同规定承包范围内采取包工包料、包品牌、包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调试开通、包消防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通过、包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合格归档、包服务人员培训等(验收合格指整个报建范围内消防整体验收通过及合格)……结算价位合同总价扣除图纸范围内未施工的部分和合同范围内甩项的部分……另乙方落款下面载明了银行账号为1838********,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岳阳东茅岭支行。
第二份合同为《二次供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容有:第一条总则:1.工程名称为花漾年华住宅小区;4.工程范围为①5#楼至12#楼共8栋348户的二次供水(其中住户328户,门面20户),②新装不锈钢变频主泵贰台、不锈钢稳流罐壹台,③从自来水入口主管进泵房,④5#楼至12#楼由自来水公司安装总计量水表一块,其他328户按二次供水分表分户计量;5.工程预算总造价为787200元。第二条工程期限:本工程2015年3月1日开始工程设计前期准备,工程竣工一期十日在60个工作日内二次供水工程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在2015年5月1日内验收送水,二期根据甲方施工进度再定安装工期……第三条工程施工准备: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第四条物资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由甲方委托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采购,提供设备的厂家均应为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大中型企业,所有设备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2.工程所需的加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加工,在甲方不变更设计的前提下总造价包干。第五条工程款结算:本合同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按每户2400元计算,最后结算按实际安装表位计算。第六条竣工验收:1.乙方在该工程竣工前,协助甲方办理用水一切验收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次日,应将竣工文件送相关部门(甲方)进行审定,相关部门(甲方)接到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视同同意结算。
第三份合同为《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容有:第一条总则:1.工程名称为花漾年华住宅小区。第二条工程期限:本工程2014年5月6日开始工程设计前期准备,工程竣工一期时日在180个工作日内配电工程全部竣工,二期竣工在2015年7月30日内验收送电,三期根据甲方施工进度再定安装工期……第三条工程施工准备和第四条物资供应与第二份《二次供水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致。第五条工程款结算:工程预算总造价为一、二期约500户,2250000元(此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如三期配电工程延误,则三期配电工程单价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浮动;本合同一、二期配电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住宅用户按4200元每户头计算,商业用户按5500元每户头计算,三期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浮动(附主材料清单),最后按实际安装表位计算。第六条竣工验收:1.乙方在该工程竣工前,协助甲方办理进网用电所需的一切验收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由乙方向君山电力配网公司申请验收;4.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次日,应将竣工文件送相关部门(甲方)进行审定,相关部门(甲方)接到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视同同意结算。另乙方落款下面亦载明了银行账号为1838********,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岳阳东茅岭支行。
2018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8)湘061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王应群对亚龙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为亚龙置业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入驻亚龙置业公司后,经核查发现,上述由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承保的消防、二次供水、配电工程并未完工。后通过亚龙置业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本院联席会议后决定由管理人监督和主持完成亚龙置业公司所有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并召开了配套工程联席会议。管理人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启动了扫尾工程,消防实业公司于2019年5月2日正式进场施工,***出具了美丽家园未完工确认表,上面载明:工程项目为美丽家园消防、二次供水、配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原合同金额为505.12万元;未完工项目及明细为(1)电表407块:其中1、2、3、4栋住户24块,1、2栋门面23块,5、6、7栋住户132块,8、9、10栋住户66块,11、12栋住户130块,11栋门面17块,物业公共用表15块。(2)电梯(5-12栋)三相四线电表1块。(3)工程达到由君山区电力局抄表到户、验收、送电、协助办理资产移交给君山区电力局。(4)智能水表(5-12栋)345块、公共用水表3块,计348块。(5)二次供水设备1台、不锈钢变频主泵2台、不锈钢稳流罐1台,从自来水入口主管进泵房。(6)消防设备主机、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系统及屋顶消防水箱20T、公共防水门系统、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泵、风机配电箱(从设备的配电箱进线端至设备末端)、整个消防检测及验收费用和手续办理。施工单位为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承诺工期为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实际施工人***签名确认。
后***并未在上述承诺工期内完工。2019年9月28日,***再次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案涉消防、二次供水、配电工程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完工。但之后***仍未在承诺时间内完工。
2021年5月26日,亚龙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函》,通知如下:一、解除你方与亚龙置业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亚龙湾花漾年华住宅小区(美丽家园)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二、请你在收函3日内将你方工程完成的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交管理人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三、就贵方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问题,管理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亚龙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消防实业公司以及***于2021年9月8日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庭外和解申请书,请求延期审理。
2021年12月9日,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亚龙置业公司作出了君建消验字[2021]第2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面载明: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亚龙湾美丽家园小区二期5#-12#及地下室(工程位于君山区挂口新洲村,该项目为新建8栋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地上11层,建筑高度33.6米,总建筑面积55585.47平方米)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投入使用后应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制度,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完整有效;三、该工程如需改建(含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扩建,应依法向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至今,案涉二次供水、配电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亦未就案涉消防、二次供水、配电工程进行结算。
另查明,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是***。
根据亚龙置业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清单,其所主张至2022年1月12日止已付工程款7168341元由以下部分组成:
1.由亚龙置业公司向案涉合同约定的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尾号为1449的账户支付的款项115万元(第1、4、6、8、9、14、37笔),但是其中于2014年4月18日转账的第8笔63万元仅备注为往来款,且潘伟宏还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了一份说明,表示该笔款项实际用途为公司归还市农行的贷款本息,请管理人予以调账;
2.由亚龙置业公司向***支付的款项25.7万元(第7、12、15、16笔);
3.由潘伟宏向***支付的款项36万元(第2、5、10笔,其中第10笔20万元仅有收条无转账记录);
4.由房款抵扣的工程款项310万余元(其中第24至34笔均只有***出具的领条,且除第27笔外其余款项的领条均未载明房款系用于抵扣工程款;第36笔8万元仅有亚龙置业公司向购房人出具的收据,并无***出具的领条;另第44笔5万元需核减,系由破产管理人向购房人陈艳收回的房款);
5.由破产管理人代***向第三方支付的工程款项96万元(第38至43笔,除第38笔5万元系由***出具的领条外,第39至43笔均系由***出具的借条,并约定了月息2分);
6.借款利息473446元,系以第39至43笔款项9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
7.其余款项共计864500元:①第3笔10万元(收款人为君山电力公司),②第11笔1500元(付款人是李再桂,而收条出具人为“电工王”),③第13笔50万元及第22笔5万元(付款人均为岳阳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且第13笔由刘志勇、***出具的借条,第22笔仅有领条无转账凭证),④第17至21笔、第23笔及第35笔款项共计21.3万元(付款人均为彭双频,均无转账记录,且其中第20笔5.6万元系由***出具的借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就案涉消防、二次供水、配电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亚龙置业公司为发包方,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为承包方,***系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本案审理过程中,亚龙置业公司认为***系职务行为,但经本院释明后,亚龙置业公司不同意追加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程款超付的情况?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亚龙置业公司主张消防实业公司及***向其返还超付部分的工程款,其应当对该项主张依据的事实尽到基本的举证义务,即其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基础事实: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数额超过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经查,一是关于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消防工程已进行整体验收,案涉二次供水、配电工程未进行验收,合同双方就案涉三项工程均未进行结算;三项合同中均仅对工程预估价作出了约定,同时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据实结算;庭审中亚龙置业公司与消防实业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亚龙置业公司,其虽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其请求为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消防、二次供水工程、配电工程未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评估,并未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申请造价评估,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原鉴定申请,不同意更改。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亚龙置业公司经释明仍未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关于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的问题。对亚龙置业公司所提交的付款明细进行分析,款项组成复杂,目前消防实业公司仅认可上述第1项中的部分款项52万元,***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在此情况下,因仅第1项中的115万元系向案涉合同指定账户进行的付款,且其中一笔63万元潘伟宏明确说明实际用途非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而第2、3项均是向***个人支付,相应收款凭证中均未加盖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公章;第4项中亦是由***个人出具的房款领条,且仅一笔付款标注了抵扣工程款;第5项中的91万元是由***个人出具的借条,该笔款项及第6项的借款利息应当视为***个人与亚龙置业公司之间的借贷往来;第7项中收款人不是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款项,目前该公司并未进行追认,以及付款人不是亚龙置业公司的款项,亚龙置业公司亦未提交授权第三方付款的证据,且第7项中还有两笔款项系向***个人出具的借款。故仅凭上述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亚龙置业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716万余元。
综合上述分析,亚龙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目前其已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了其应支付的工程款,对其主张消防实业公司及***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192.7729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亚龙置业公司提出的判令消防实业公司及***连带承担未完成配电、二次供水、消防工程53.271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亚龙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本案中,首先案涉工程是否完工存在争议,其次即使存在未完工的部分,因承包人的未完工行为而导致对合同相对方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获得付款义务的履行抗辩权,但无权反过来要求承包人向其承担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亚龙置业公司提出的判令消防实业公司及***移交整套配电、二次供水、消防工程资料并办理相应竣工合格手续的诉讼请求。经查,首先关于材料移交的问题,亚龙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消防实业公司及***应当向其交付的材料明细及交付依据;其次关于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案涉三项合同的约定,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中的验收合格是指整个报建范围内消防整体验收通过及合格,而目前案涉消防工程已办理了整体验收的手续并确认合格,应当视为已完成整体竣工及验收;而二次供水、配电两项工程中约定的是由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协助亚龙置业公司办理验收手续,所需费用由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故该两项工程的验收手续中消防实业公司岳阳分公司仅需履行的是协助及付款义务,而非独立承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41.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秧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魏 婷
书 记 员 唐利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