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珍。
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楼区
负责人:余洪潮。
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唐盛嗣。
申请执行人湖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