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大门业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9号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陈硕,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唐盛嗣,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办事处枫桥湖社区。
负责人:余洪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违约金13000元,合计:143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52元(并以货款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暂计算2022年2月25日止)。二、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87元(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045元,以上款项共计149284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4928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