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10820号
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湘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
负责人:黄*。
被告: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5元,由原告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