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3317号之一
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三街。
法定代表人:耿再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永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163,10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原告将被告开发的拉哈农贸市场小区4号楼(1轴--26轴)4700平方米,5号楼2200平方米,6号楼B楼8700平方米转包给原告,约定9月1日完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以楼折抵及其他方式给付部分工程款,现仍剩余8,163,104.6元未结清,被告已经使用房屋,对工程余欠款给付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并未结算工程款,故本案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71元,退还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