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1716号
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1288038810,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三街。
法定代表人:耿再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士成,系黑龙江省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7A639823237,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山,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该村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超,系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裕县富路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700179500H,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
法定代表人:吴绪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男,
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镇政法委员,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民委员会、富裕县富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