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27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
被告: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7418254801,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老窖酒厂**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悦,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1288038810,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富裕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申请对被告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