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7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49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80388-1,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
法定代表人:耿再勇,系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富裕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