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27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
被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三街振兴小区北办公室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建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兴建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10月至2021年8月15日的养老保险金。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参加工作以来,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今,原、被告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永兴建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永兴建筑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庭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永兴建筑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合同期限至2020年10月、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普通职员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自2010年10月一直持续至今。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不属***受理范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它保险费用被告已为原告缴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金等。
以上事实由***提供仲裁申请书一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工资表复印件一份(21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系被告永兴建筑职工。被告永兴建筑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求没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0
年10月至2021年8月15日的养老保险金,被告应予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为原告***缴纳2010年10月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梓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