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监47号
原审原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12880388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3号楼高层楼04**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5611437X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黑0281民初3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