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正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正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王氏商城向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264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正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三门劳人仲案字[2018]第17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正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82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正华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6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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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